“治安法官”常见的英文表达是 “justice of the peace” 。这一称谓在英美等国家的司法体系中较为常用,指在基层法院或特定地区负责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及主持部分司法程序(如颁发搜查令、逮捕令等)的司法官员。
此外,在一些地区或特定语境下,也可能使用 “magistrate” 一词来指代治安法官或类似的基层司法官员,不过 “justice of the peace” 的表述更为具体和常见于描述这一特定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