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意思是“证据;证明;迹象”,在句中可作名词,用于描述能证明某事真实性的事物或表明某事存在的迹象;也可通过特定结构转化为动词,表示“证明;证实”。
“evidence”作为名词时,核心含义是能证明某事真实性的事物,或者是表明某事存在的迹象,在句子中通常充当主语、宾语或表语。
作主语:此时句子重点围绕证据本身展开,描述证据的特征、作用等。
例如:The evidence is clear.(证据很清楚。)在这个句子中,“evidence”是主语,表明所讨论的对象是证据,“is clear”描述了证据的特征。
作宾语:通常出现在及物动词之后,表示动作的对象是证据。
例如:We need more evidence.(我们需要更多的证据。)“need”是及物动词,“evidence”作其宾语,说明了“需要”的对象。
作表语:用于说明主语的性质、身份等,常与系动词连用。
例如:The marks on the wall are evidence of a struggle.(墙上的痕迹是打斗的迹象。)“are”是系动词,“evidence”作表语,说明了“marks on the wall”的性质是打斗的迹象。
“evidence”本身不能直接作谓语动词,但可以通过“evidence that + 从句”的结构,在句中相当于起到动词“证明;证实”的作用,表达通过某种证据来表明某事是真实的。
例如:The evidence that he was at the scene of the crime suggests his guilt.(他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表明他有罪。)这里“the evidence that he was at the scene of the crime”整体相当于一个名词性短语,在句中作主语,“suggests”是谓语动词,表明这个证据所起到的作用是“证明(他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