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uction”主要有“诱拐;劫持;外展(运动)”这三个意思。在用法上,它既可以作名词,用于描述具体的诱拐、劫持事件或肢体外展动作,也可用于相关学科概念中;还可派生出形容词“abductive”等。
诱拐;劫持:指通过欺骗、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将人(尤其是儿童)从其合法监护人处带走。例如,在犯罪报道中常提到的“child abduction”(儿童诱拐)就属于这种情况。
外展(运动):在医学、解剖学和生理学领域,“abduction”指身体部位(如手臂、腿)远离身体中线或中心的运动。例如,当你把手臂从身体两侧向外抬起时,这就是手臂的外展运动。
作为名词
描述犯罪行为:在新闻报道、法律文件或犯罪题材的文学作品中,“abduction”常用来指代诱拐、绑架等犯罪行为。例如:“The police are investigating a series of abductions in the area.”(警方正在调查该地区发生的一系列诱拐案件。)这里“abductions”是“abduction”的复数形式,强调多起诱拐事件。
描述肢体动作:在医学、运动科学或康复治疗领域,“abduction”用于描述身体特定部位的外展动作。例如:“Physical therapists often use exercises to improve hip abduction in patients with certain injuries.”(物理治疗师经常通过锻炼来改善有特定损伤患者的髋关节外展能力。)
派生词
形容词“abductive”:意思是“诱拐的;外展的”,用于修饰名词。例如:“abductive reasoning”(溯因推理,是一种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推理方式,虽不直接源自“诱拐”含义,但在词源上与“abduction”相关,不过在日常使用中更侧重于逻辑推理层面);在描述肢体动作相关的语境中,“abductive muscles”指负责外展动作的肌肉。
动词“abduct”:是“abduction”的动词形式,意为“诱拐;劫持;使外展”。例如:“The criminal abducted the child from the playground.”(罪犯从操场上诱拐了那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