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poena”是一个英语单词,意为“传票”,是司法程序中用于要求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的法律文件。其用法包括作为名词和动词,名词形式指传票本身,动词形式则指发出传票的行为。
“subpoena”源自拉丁语,意为“under penalty”(在惩罚之下),在现代英语中,它主要指的是司法程序中用于要求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法律文件。传票通常由法院或相关执法机构发出,并明确指定了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作证或提供的证据内容。
1、 名词用法:
“subpoena”作为名词时,直接指代传票这一法律文件。
例如:The witness received a subpoena to appear in court.(证人收到了出庭作证的传票。)
2、 动词用法:
“subpoena”也可以作为动词使用,表示发出传票的行为。
例如:The prosecutor decided to subpoena several key witnesses.(检察官决定传唤几名关键证人。)
在司法程序中,传票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发出传票,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要求相关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收到传票的人有义务按照传票上的要求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如被判藐视法庭等。
“subpoena”与“warrant”(逮捕令)或“summons”(传票,但更侧重于告知被告出庭的文书)在含义上有所不同。逮捕令主要用于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传票则更侧重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
在某些语境下,“subpoena”可能被简称为“sub”或“subp”,但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应使用完整的单词以确保准确性。